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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4]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3-20
实施时间: 2014-3-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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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管制、降低准入门槛的目标要求,全面清理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要求取消的,坚决取消;对没有法定依据和变相保留的,坚决取消;依据我省情况应该和可以取消的,坚决取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对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压缩企业设立审批时间。全面清理企业设立的各项许可审批事项,实现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能的目标,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办理相关证照的流程和办结时限。创新行政服务方式,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制度,以及“一表制”并联审批机制。
  三、清理和规范涉企年检年审事项。按照放松对企业管制、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清理涉企年检年审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保留目录,公示年检年审的设定依据、审验周期和审验方式。保留目录之外的年审年检,以及以培训、评比、表彰、达标等名义设置的变相年检年审,一律不得实施。
  四、建立后续协同监管机制。工商机关和相关许可部门要强化“宽进严管”措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配套监管办法,加强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对未领取营业执照并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机关依法监督查处;对应获取而未获取相关审批,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监督查处。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监管体系,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深入贯彻实施国发〔2014〕7号文件,并加强对下督导检查,省政府将于下半年对全省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检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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