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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经[2010]4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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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财政局积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补助用油量测算和资金分配公正、公平、合理。
  二、请各市林业局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填报2009年度基础信息表(附表1-附表2)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并于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林业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三、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措施及时到位。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林业厅对各市申报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各市(县)补助资金拨付、兑付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联合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如发现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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