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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办库[2013]1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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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内各有关处室:
  现将《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非税收入管理,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200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省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辽财办库〔2008〕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指为适应非税收入收缴改革需要,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要求,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及销售机构业务费等非税收入资金收支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本级教育收费、彩票发行及销售机构业务费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会计核算方法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4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反映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收缴退付等活动,监督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六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记账方法、记账货币及单位、会计期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的收缴、退付等情况,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八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信息应当满足政府及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工作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省财政国库部门应加强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的统一管理,配备专门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加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反映并予以纠正。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是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 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可以不设。
  (二)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会计人员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 银行存款
  111 暂付款
  二、负债类
  201 暂存款
  211 应缴国库资金
  213 应缴中央资金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各项非税收入资金存款。
  2.本科目借方,记银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银行存款减少数。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4.本科目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临时发生的暂付款项。
  2.转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及时清理,原则上年终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待补票资金、待退资金等暂存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退还或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待补票资金转作收入时,需同时根据非税收入资金性质分别处理,其中:属于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借方记“银行存款”科目,贷方记“应缴国库资金”,“应缴中央资金”科目;属于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收入核算。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存款数额。
  5.本科目按资金性质或款项来源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 应缴国库资金
  1.本科目反映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划缴本级国库的非税收入款项。应缴国库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其他非税收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应缴本级国库的款项。
  2.收到省本级非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划缴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退付资金时,借方记负数冲减“银行存款”科目,贷方记负数冲减本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国库资金数额。
  5.本科目按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政府收入分类科目、非税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213号科目 应缴中央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划解中央的分成收入款项。
  2.收到中央分成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划解中央分成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划解中央的分成收入数额。
  4.本科目按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政府收入分类科目、非税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三章 会计记账、会计对账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收入日报表或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单据作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代理银行日报表等原始单据后应当及时与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根据收入信息生成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按旬、月与银行对账,每月末填写财政资金专户银行存款余额对账情况表,如有未达账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应定期与执收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非税收入项目、金额、待补票收入及退付资金等。
  第四章 会计结账、年终清理与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按月进行会计结账,具体结账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应在当月结账后打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装订成册,并由制单人员、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年终清理的主要事项包括:核对年度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应转作本年度预算收入的款项,年终前要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清理执收单位待补票未确认收入,原则上执收单位当年待补票收入应于本年度终了前确认完成。
  第二十二条 年终清理后,即可办理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三个环节,依次做账。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反映非税收入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书面报告,是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包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情况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入国库资金明细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入国库资金汇总表等。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人员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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