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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05]36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发文时间: 2005-8-12
实施时间: 2005-8-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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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老工业基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财企〔2005〕365号 2005年8月12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2005年8月12日
  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励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政府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省中小企业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开拓市场、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评价、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2.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3.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自有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专、精、特、新产品,为大企业配套,突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4.支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无偿补助。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一般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省财政核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年业务支出总额的50%。
  2.贷款贴息。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数额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3.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4.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已落实到位;
  5.企业项目建设所需银行贷款已落实到位;
  6.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资格条件;
  2.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场所;
  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通知精神在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精神分别将下列资料报送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省本级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厅和省财政厅:
  中小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项目建设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材料;
  5.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进账凭证;
  6.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3.专业人员聘任合同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办公及服务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与被服务的中小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
  6.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服务业务资金支出凭证;
  7.中小企业服务业务收费凭证;
  8.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提出审核意见,分户填写审核表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厅对收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转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中小企业厅提出的意见,确定项目补助或贴息数额,下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补助或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省财政厅会同中小企业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财政资金,按期进行项目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将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厅,并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
 
辽宁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基本情况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称
 
单位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服务项目类型
人员培训□ 创业辅导□ 开拓市场□ 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 信用评价□  维护合法权益□ 其他服务□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服务业务情况
服务项目内容
服务次数
收入总额
支出总额
申请补助金额
合  计 
 
 
 
 
1、人员培训 
 
 
 
 
2、创业辅导 
 
 
 
 
3、开拓市场 
 
 
 
 
4、管理咨询
 
 
 
 
5、信息咨询
 
 
 
 
6、信用评价 
 
 
 
 
7、维护合法权益 
 
 
 
 
8、其他服务项目
 
 
 
 
市中小企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省中小企业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辽宁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
 
投资总额
其中:银行贷款
自筹
其他
贷款合同号
贷款利率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贴息补助资金数额
 
财政部门核定的补助额
 
市中小企业局:
 
 
(盖章)
年 月日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日
省中小企业厅:
 
 
(盖章)
年 月日
省财政厅:
 
 
(盖章)
年 月日
 
 
 
 
 
附件2-1: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责任人
 
项目建设周期
 
企业现状
生产能力、水平、市场占有率、进口总额等
存在的差距
生产环节存在的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差距
形成差距的原因
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
项目的主要内容
针对以上差距和原因,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项目实现的目标
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节能降耗、扩大出口、扩大市场占有率、消化吸收国产化、污染治理等目标
项目预期新增销售收入
 
项目预期新增利润
 
项目预期新增税金
 

 

附件2-2: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填报企业:(盖章) 单位:万元

 

 

项 目
上年度
本年1月至本月累计
1.资产总额
 
 
2.负债总额
 
 
3.销售收入
 
 
4.实现利润
 
 
5.应发职工工资
 
 
6.实发职工工资
 
 
7.缴纳各项税金情况
 
 
(1)年初未缴各项税金
 
 
(2)本年应缴各项税金
 
 
(3)本年已缴各项税金
 
 
(4)年末未缴各项税金
 
 
8. 缴纳各种保险情况
 
 
(1)年初未缴各种社会保险
 
 
(2)本年应缴各种社会保险
 
 
(3)本年已缴各种社会保险
 
 
(4)年末未缴各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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