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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经[2008]64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9-25
实施时间: 2008-9-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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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为圆满完成我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援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特制订《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经〔2008〕641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监察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下称“援建工作经费”)支出程序,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援建资金管理有关问题指导意见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结合省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援建工作经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对口援建工作要求,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协调、支援安县恢复重建活动过程中援建部门所发生、但不能计入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 援建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为省财力,由省财政厅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援建工作经费的会计核算,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章经费安排原则
  第五条 专款专用,保障需要。援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证援建日常工作正常开展、运行,不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和补贴、津贴等支出。
  第六条 统筹安排,节约使用。按照援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经费预算,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条 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明确援建工作经费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审批和内控制度,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八条 加强核算,注重效益 。按照开支标准等项规定,严格援建工作经费会计核算;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改变工作经费用途,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预算安排,分期拨付。根据我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年度统一预算安排援建工作经费,并根据预算执行和实际需要,分期拨付。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 援建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业务费、差旅费、会议费、生活(特殊)补助、房屋租赁费等。
  (一)办公设备购置费:指在援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援建办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购。所购资产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验收入账,明确专人管理、维护。
  (二)办公业务费:指在援建期间日常办公所发生的运行费用,包括通讯费(邮电费)、临时工工资、印刷费、水电费、车辆燃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
  (三)差旅费:指在援建期间开展对口支援安县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支出。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四)会议费:指在援建期间,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召开的相关会议发生的费用。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控制会议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接待费:指在援建期间接待来辽宁视察、考察、调研等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
  (六)生活(特殊)补助:参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在高原、高寒地区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对援建期间在安县进行对口支援的工作人员,在正常出差补助80元/天(伙食补助50元/天 、公杂费30元/天)基础上,每人再补助70元/天,即每人补助150元/天。
  无宿费报销单据的,可视具体情况、经援建办确认后适当予以补助,但不得超过厅级以上领导300元/天 、一般工作人员150元/天标准。
  (七)援建期间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援建办”)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援建工作经费中单独核定、列支。
  第十一条援建期间,为完成援建任务而发生的经费支出,经安县恢复重建对口受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受援办”)确认后,可计入实物工作量的,不在援建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规定或比照上年工作经费实际支出,省财政厅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工作经费审批结果和支出进度情况预拨资金或据实下达预算指标,全年结余的工作经费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对在年度执行中遇有的特殊情况,由援建部门提出经费需求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领导小组追加财力安排。
  第十四条 援建期间,拟赴安县执行援建任务的援建部门,需填报《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援建任务审批表》,报援建办审批;援建任务完成后,填报《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援建工作经费支出审定单》并附援建任务审批表及相关凭证送省财政厅审核,据此下达预算指标,由援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已先期赴安县执行援建任务的,其经费支出比照上述工作程序,经审批后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要求,援建部门单独编报工作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援建部门应妥善保存工作经费账目和相关凭证,并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会计核算,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项开支进行自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末,报告上一年度全年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年度援建工作经费进行专项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援建任务审批表

  编号:辽援安确200第 号

  填报时间:200 年 月 日

  援建部门

   

  援建任务委派部门

   

  执行主要任务

   

  执行任务地点

   

  执行任务人数

   

  执行任务天数

   

  申请金额(万元)

   

  援建部门经办人(签字):

  援建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援建办初审意见:

  援建办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注: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援建部门留存;第二联:援建办留存;第三联:省财政厅备案)。

 

    

 

  辽宁省对口支援安县援建工作经费支出审定单

  编号:援办支200第 号

  填报时间:200 年 月 日

  援建部门

   

  援建任务审批表号

   

  拟报销金额(万元)

   

  审核金额(万元)

   

  援建部门经办人(签字):

  援建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省财政厅审核意见:

  省财政厅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注:审定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援建部门留存;第二联:省财政厅留存;第三联:送援建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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