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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3-21
实施时间: 2000-3-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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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段时期以来,我市一此地区普遍存在利用税收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吸引其他地区企业到本区纳税的问题。这些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互相拉税的做法,严重扰乱了全市税收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冲击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挫伤了遵纪守法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为解决上述问题,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工商登记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企业的实际住所和经营核算地核发执照,不允许跨辖区交叉登记。
  二、坚持税务登记属地原则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工商注册地与经营核算地一致,税务部门应按照工商注册的企业住所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与登记核算地不一致或以“成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更或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进行税源转移,税务部门要以经营核算地为准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其户籍管理。
  三、禁止各地区违反国家规定互拉税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各地区和各开发区不得以税收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更不得违反“属地原则”吸引外区企业到本地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四、严格划分企业属地
  (一)“属地”即是企业进行经营核算等主要经济活动的所在地。对于核算地一经营地相脱离的企业,其“属地”划分适用经营地原则,即论其核算地在哪个地区,该企业都应当以经营地作为“属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外埠驻沈企业一律到市工商局注册并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市属18家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不准以集团汇缴方式统一纳税(中央、省、市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除外)。
  (三)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要执行《中共沈阳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若干意见》(沈委发[1998]13号)有关企业纳税问题上的规定,即按照属地征税原则,在高新区中实行“封闭式”管理范围内经营核算的企业,一律在高新区税务机关纳税。在高新区政策区内经营核算的企业,属于在高新区工商部门注册的,一律在高新区税务机关纳税;已在其他行政区注册的,实行属地纳税。从1999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一律实行属地纳税。
  (四)市政府引进或参与投资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埠企业,在按照上述确定的属地原则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税收纳入市本级收入管理。
  五、清理和监督措施
  (一)、各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及开发区,要在2000年4月1日起的60日内,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违反“属地原则”办理或变更登记的企业和1999年1月1日之前违反“属地原则”办理或变更登记,但区、县(市)及开发区之间争议较大的企业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应限期办理住所变更和税务变更登记。
  (二)对拒不执行“属地原则”和清理之后仍然互相拉税的地区,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财政局将在年终结算时相应扣减该地区财力和专项补助。
  (三)对继续违反“属地原则”的一般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其实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对继续违反“属地原则”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四)为做好税收属地征管工作,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联合成立“一站式登记服务中心”,统一为内资企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共同进行审验,以杜绝新的互拉税源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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