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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劳社发[2006]4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7-27
实施时间: 2006-7-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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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6号)转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注册资金的验资工作,由内地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职业介绍机构,人员数量不能低于5人,其中必须有3名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设施。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执行,除报送必需的材料之外,还要填写《港澳独资申办内地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审批表》。经批准的港澳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并在机构类型中注明香港或澳门独资的字样。港澳独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年审由发证机关负责实施。
  四、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联系人:周乃林
  联系电话(传真):024-22955703
  E-mail:Zhounailin007@
  附件:港澳独资申办内地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审批表(略)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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