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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间界定和有关待遇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劳社[2006]10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8-14
实施时间: 2006-8-1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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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铁岭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调兵山纺织厂破产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界定的请示》(铁市劳社发[2006]71号)收悉,现就有关请示回复如下: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界定问题。自地方法院下发企业关闭破产《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即为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和执行社会保险相关待遇问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按企业关闭破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回复。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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