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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经投资[2008]19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8-10-28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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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委:
  近一段时期以来,各市经委在办理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工作中,出现了政策尺度把握不统一、办理材料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正确理解政策、规范办理程序,现将《辽宁省限额以下内外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程序》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或错误引用目录中的条目。
  二、执行国家有关办理减免税项目限额的规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内资)或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出具确认书;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内资,含5000万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含3000万美元)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禁止拆分项目。
  三、申报项目要具有乙级以上(限额以下)或甲级(限额以上)相应资质设计咨询部门编制的可研报告,可研报告中提出的需引进设备为办理免税确认书的依据。
  四、要指导企业填报“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表”和“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并按照“各市技术改造项目免税初审单”要求,对申报项目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投资限额、可研报告编制资质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查,规范免税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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