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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修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2]9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26
实施时间: 2012-10-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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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各先导区价格、司法行政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2]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时收费标准,可根据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从业时间的长短、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在每小时3000元以内协商确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之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方可实行收费。
  三、各律师事务所收到此文后,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其他区、市、县及先导区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律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司法部门检查。
  原大发改收费字[2008]54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关于修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2]71号)
  大连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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