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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3]1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3-25
实施时间: 2013-3-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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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辽宁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辽价发[2012]41号)及相关规定。现将开展201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收费审验范围为全市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重点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审验内容和重点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是否做到亮证收费,有无转借、抵押或涂改收费许可证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起止时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对收费对象提供服务情况及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审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三、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重点审验:
  (一)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二)社会反响强烈,投诉多的;
  (三)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同时,对涉及机动车管理、办证、检测的收费,涉及房产交易的收费,以及利用行政职能强制收取的各种收费进行重点审验。
  四、审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三)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
  (四)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
  (五)涉及收费的有关资质证书;
  五、其它相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应准确、真实,有效。
  六、审验时间安排
  收费审验分三个阶段,自2013年4月1日起至6月15日结束。
  (一)自查阶段(4月1日至15日)。各收费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对本单位上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随自查报告一并于4月15日前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办证的单位,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其它收费单位报办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二)审验阶段(4月16日至5月31日)。对重点行业、重点收费单位会同财政部门采用上门方式共同进行审验;其它收费单位可采用审验报送材料方式审验;对问题较多,投诉量大的行业和单位可与价检分局配合进行审验。收费年度审验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收费年审率应达100%。
  (三)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对审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督促收费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落实,构成价格违法的应转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处理,管理部门应协助配合检查工作。违法问题未处理或处理未结束的,禁止办理审验合格手续。
  七、审验分工
  收费审验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区域和隶属关系,本着“谁发证、谁审验”的原则进行。
  八、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
  收费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同时进行,市直各收费部门,各区、市、县及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系统注册的先导区,要按照《转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10]189号)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于6月15日前上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九、审验工作要求
  各部门及收费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的认识,应按照本通知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自查,配合价格部门开展收费审验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认真抓好审验工作。规范办理收费许可证行为,严格按照“两个收费目录”和“现行合法收费文件名单”办理收费许可证,严禁超范围办证。把握不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物价局,政策明确后,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联系人:刘学仪 联系电话:83630154(传真)
  附:收费情况统计表(文件、格式可从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wjj.dl.gov.cn)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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