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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3]3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6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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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餐饮服务行业价费行为,维护良好的行业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价格权益,促进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大连市物价局
  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的提醒告诫函
  各餐饮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行业的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连市物价局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8号令)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并发布了《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行。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餐饮经营单位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价格行为自律意识。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餐饮经营单位要立即对照"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各餐饮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明码标价规范。所有销售的商品及所提供的服务价格必须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服务价目表(牌)进行公示,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所出售的主副食商品必须标明主投料的计量单位和标准。同时,不得擅自印制餐饮价格牌、价目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采取强制服务、欺客宰客等价格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各餐饮经营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自本告诫函下发之日起,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管辖分工深入各餐饮经营单位,发放宣传材料,针对"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宣传解释和现场指导,帮助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四、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我市餐饮行业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良好的经营单位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对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对整改措施不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营单位,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可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公开曝光。
  附:《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相关文件可通过大连市物价局网站(www.wjj.gov.cn)阅读下载。
  大连市物价局
  2013年6月13日
  大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对我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进行统一规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点、本暂行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各种形式的宾馆、酒店、招待所、饭店、酒楼、餐馆、餐饮连锁店等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第三点、餐饮业明码标价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对所经营或销售的各种菜肴、面点、酒水、饮料、卷烟、水果等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按照本规定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四点、餐饮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五点、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标示牌应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牌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注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形式主要有: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鲜活商品价目牌、商品价格签、服务价目表等。
  菜谱、各种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等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量单位、主投料重量、价格等。套餐(混合菜)应标明该套餐的总价格、所含菜肴和面点、酒水的名称、产地、重量等内容。
  鲜活商品应当使用鲜活商品价目牌,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产地、当日价等。
  餐饮服务收费应当使用服务价目表标示,标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柜台销售的饮料、烟酒等商品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标示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当同时标明。
  第六点、 餐饮业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从事涉外餐饮经营的必须同时使用中、英文标价,不得实行内、外宾两种价格。
  第七点、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除食物、酒水以外的费用时(包括单独计费的纸巾、一次性餐具等商品以及相关的各类服务费用),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明示,并事先告知消费者,征询消费者意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提供商品和服务。
  第八点、经营者在提供婚宴、年夜饭等团餐服务时,要签署收费确认清单,清单中应标明品名、单价、主投料重量、场地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仅在经营场所内店堂告示、电子显示栏(屏)中公示上述收费的,不符合本规定的明码标价要求。
  第九点、经营者应在消费者结算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明细表,消费明细表应如实标明消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第十点、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点、经营者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点、本暂行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及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点、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之前大连市物价局制定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自本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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