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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3]6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5
实施时间: 2013-9-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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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大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检验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止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9号)、《关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2]8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在用机动车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即工况法尾气检测50元/台;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尾气检测20元/台。
  本批复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届时如需继续收费,由你公司在到期前两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大连市物价局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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