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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公积金管委[2014]3号
发文部门: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3-31
实施时间: 2014-4-2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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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能源集团、福州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及省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职工正常提取和刚性需求,抑制投资、投机购房行为;确保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职工首套购房需求,正确引导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在继续参照贷款承办银行个人住房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申请贷款职工需提供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在购房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合计作为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含福州地区以外的其他城市。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为准。铁路和能源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5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双职工45万元,单职工30万元。
  三、停止办理平潭同城通贷业务。
  停止向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购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停止向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福州市城区及七县(市)购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继续执行榕公积金管委〔2013〕1号文件部分条款。
  榕公积金管委〔2013〕1号文件中的第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任一方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结清未满5年的,暂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第二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年限调整为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以及第五条“严格控制贷款总体指标。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或超过85%时,根据审批通过时间实行放款轮候制度。”的规定继续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14年4月21日开始执行。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政策解释,按照要求做好贷款服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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