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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商务运[2014]10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4-14
实施时间: 2014-4-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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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我省自2013年11月20日全面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通力配合下,推广使用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近两次的综合检查及近期市场反映情况看,还存在着少数企业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2013]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理解不到位,执行出现偏差,落实各项配套规定制度不严等问题,严重干扰了我省全面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顺利开展。为保障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一)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的使用范围为:凡是在海南省辖区内陆地上使用的成品油,一律为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包括工程机械、厂矿企业、农用设施、小型发电设备等用油)。
  (二)再次重申: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一律不得在我省陆地市场销售非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不得向无成品油经营资质的零售企业供应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向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调拨、购买成品油。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一律不得使用无成品油运输资质的运输工具装卸成品油。
  (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一律要建立完善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其中: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台账、凭证和票据应保存5年以上,加油站点的台账、凭证和票据应保存1年以上。做到凭证和票据与管理台账相符,不得缺页漏项。
  (六)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的通告》(琼府[2013]65号)要求,在购油发票和提货单等凭证上一律明确油品标号内容,加注“Ⅳ”字样。
  二、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各市县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基础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完善成品油经营企业电子档案,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档案,真正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二)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服务指导工作,督促指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台账,规范经营行为。从下月起,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经营情况表(见附件1)按时报送省商务厅;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认真按照《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进、销、存台账(格式参照附件2),以备查验。
  (三)建立暗访和举报投诉制度,发动社会各界监督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发现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非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等违规经营线索,要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四)商务、工商、质监、物价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积极做好信息互通工作,充分发挥合力监管效能,进一步促进我省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一)各市县商务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将成品油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省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有关通知、通告要求纳入年检内容。
  (二)工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按照《通知》的部署要求,认真将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纳入年度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切实加大对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专项监督抽查覆盖面和抽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非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行为。
  (三)凡是查出存在违规销售非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行为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一律停业整顿,同时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将依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各市县商务部门要积极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每一个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海南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表
  2.海南省加油站点经营管理台账(参考式样)

相关附件:
1.海南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表.xls    
2、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试行,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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