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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工商系统工商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工商办发[2014]7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3-18
实施时间: 2014-3-1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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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将《广西工商系统注册资本登记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8日
  广西工商系统注册资本登记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工商系统注册资本登记政策法规清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工商系统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4]40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清理的范围
  涉及工商系统的所有现行与市场主体准入相关的自治区、南宁市制定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的内容包括: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设立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依据已被修改或者废止的;设定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与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一致的。
  二、清理的依据及具体内容
  按照《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有关规定,各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对不符合以下内容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结合我区的实际,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为前提,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为目标,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使住所回归其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区域作用的法律本质,形成针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新的监管体系,进一步释放住所的资源,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的发展要求。
  三、清理的主体及时间步骤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即自治区工商局各处室、单位对历年来仍然有效的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市、县(区)工商局对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具体步骤为:
  (一)将与需清理的内容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罗列目录,于3月30 日前完成。
  (二)对自行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应结合需清理的内容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于3月30日前完成。
  (三)对代起草或制定的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上位法依据而上位法已修改的,应根据上位法的修改规定,提出具体的修改或废止意见,于3月30日前完成。
  (四)对有上位法依据而上位法尚未修改的,待上位法的修改意见出台后再提出清理意见。
  以上清理意见属自治区工商局各处室、单位工作职责的,按完成时间送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审核;属各市、县(区)工商局工作职责的,按完成时间报上一级工商机关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保证清理工作卓有成效。各单位要提高对此次清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此次清理工作的自觉性,并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落实具体人员负责,并于3月24 日之前将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人员报法规处。
  (二) 加强指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各业务部门及各级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及对口部门开展此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基层工作情况,务必使此次清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结合开展清理工作,推进全区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范化。自治区工商局各处室、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凡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该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必须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2014年3月18日

相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工商系统工商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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