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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13]26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24
实施时间: 2013-7-2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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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3号),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特别是“两新四高”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符合长府办发〔2011〕28号文件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认定的相关标准要求和建设条件。
  2.对不含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以及投资主体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服务业1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优先认定。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春市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认定申请表》,依据长府办发〔2011〕28号文件所确定的项目标准,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确认标准和本区项目规划布局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开发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定期提报市政府研究认定。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项目确认函,所认定的项目按核准制程序办理项目各项前期手续,市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根据长府办发〔2011〕28号文件精神,给予政策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认定请示文件。
  2.长春市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认定申请表。
  3.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以及土地出让规划控制条件;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商项目提供项目单位与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或合同协议)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以及市国土部门关于项目所选址地块的土地收储(出让)情况说明。
  4.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5.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条件及依据规划条件编制的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6.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关于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规划建设的特色商业街区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和国家《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能够满足人们对商业的综合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需要,由多数量的商业及服务设施按规律组成,以带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呈网状辐射,实行统一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商业集群。
  2.规划建设的特色商业街区长度原则上大于300米,宽度大于20米。其中,综合性特色商业街区应具备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商务、旅游、文化等综合服务功能;专业性特色商业街区其主营行业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街区规划总数的50%以上。
  3.申请认定的特色商业街区须已编制完成街区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各街区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特色商业街区的创建工作,负责街区整体规划建设方案的设计、组建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并按照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申报建设方案的初审,初审合格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方案提报市政府研究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特色商业街区,市政府明确列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培育对象,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项目确认函。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根据长府发〔2013〕3号文件规定,对列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培育对象的街区,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优先保障各项建设安排。
  3.对按期完成创建的特色商业街区,由所属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和命名认定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施现场验收和综合考评,验收考评通过的特色商业街区报市政府审定批准,由市政府下发文件正式命名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并进行授牌和表彰奖励。
  4.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培育期最长期限为2年,2年内未申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街区,视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培育对象资格。
  (三)申报材料要求
  1.街区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申请认定请示文件。
  2.《长春市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申报方案》。
  3.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街区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4.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条件及依据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街区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方案。
  三、关于新入驻市级金融商务核心区金融总部的认定
  (一)申报条件
  新入驻金融商务核心区申请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分类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的类别为准)。
  2.新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含);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应正式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春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向企业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企业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标准对申报企业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提报市政府研究认定。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金融总部,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金融总部企业确认函。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根据长府发〔2013〕3号文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或资金补助。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申请认定请示文件和落实相关补助资金的承诺函。
  2.长春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3.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4.金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新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金融企业,按照城市商业综合体认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金融企业,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关于服务业重大项目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已在长春市境内依法办理完成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
  3.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已经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或项目建设单位已与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或合同协议),项目所选地块已完成土地收储,具备出让条件。
  4.新建单体地上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属于长春市确定的商业商务等服务业重大项目。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认定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标准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提报市政府研究认定。对通过市政府认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长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确认函。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根据长府发〔2013〕3号文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申请认定请示文件和落实相关奖励补助资金的承诺函。
  2.长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认定申请表。
  3.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土地出让规划控制条件;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商项目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与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或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市国土部门关于项目所选址地块的土地收储(出让)情况说明。
  4.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5.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条件及依据规划条件编制的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6.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7.申请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补助的项目,须提供《长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确认函》,《长春市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长春市税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开业经营后2年内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五、关于服务业重点企业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所有权明晰,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无经营违法行为和信用劣迹等。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业企业可进行申报:
  3.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或全国行业100强的服务业企业。
  4.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首次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企业)。
  5.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分别位居全市所属行业前十位,且统计上符合国家关于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服务业企业。
  6.近两个年度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同比增长均达到20%以上,且统计上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相关指标要求的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先进企业申报表》,向企业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企业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标准对申报企业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提报市政府审定。对通过审定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奖励计划。
  4.申报工作于申报年度的次年1月初正式启动,并于3月底前统一审核和评定完毕。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长春市服务业转型升级先进企业申报表。
  2.由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性、国际性权威机构,经过评定颁发的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向社会公布的相关榜单和排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个年度缴纳相关税收的纳税证明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分别位居全市所属行业前十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六、关于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和品牌店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2013年及以后进驻长春市并已在长春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所有权明晰,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无经营违法行为和信用劣迹等。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业企业可进行申报:
  3.已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
  4.已被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5.上一年度已被评为“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榜单中的企业。
  6.已被授予“国际餐饮名店”称号的企业。
  7.国际声誉较高的国外大型百货店和连锁餐饮企业。
  8.其他未列明但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商贸服务业、品牌连锁业、餐饮服务业等企业,以及国内外知名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春市新进驻知名服务业企业和品牌店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向企业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企业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标准对申报企业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提报市政府审定。对通过审定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4.申报工作于申报年度的次年1月初正式启动,并于3月底前统一审核和评定完毕。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长春市新进驻知名服务业企业和品牌店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本年度缴纳相关税收的纳税证明材料。
  3.由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性、国际性权威机构,经过评定颁发的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向社会公布的相关榜单和排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七、关于文化科研等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的法人单位已在长春市境内依法办理完成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2.项目建设选址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
  3.项目建设内容应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增值服务、高智力支撑、高精神享受”和“新领域、新模式”等现代服务业特征,属于长春市确定的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服务业重点支持领域。
  4.项目建设规模符合以下标准:规划新建的地上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含),建成后分割出售产权比例不超过50%;或规划新建的地上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含),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
  5.项目用地申请建设单位已与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项目所选地块已完成土地收储,具备出让条件。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认定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项目所在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件标准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上报市政府。
  3.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办理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征求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提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4.市政府不定期组织召开由发展改革、科技、文化、财政、国土、规划、房地等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认定专题会议,对上报的相关项目进行讨论认定。
  5.通过市政府认定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长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确认函;市规划局负责确定建设项目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或服务外包等用地性质以及规划出让条件;市国土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出让手续;市房地局负责办理项目建成后产权分割(或不分割)权属登记手续。
  6.对通过认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市政府将采取参照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供地或按照项目用地土地成交价款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方式予以政策支持。
  7.项目开工建设后,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各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按批复文件建设和使用。
  8.项目竣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依据各相关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如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核准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单位须按验收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补缴相关土地价款和税费,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出具的申请认定请示文件。
  2.长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认定申请表。
  3.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
  4.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所选址地块的土地收储(出让)情况说明。
  5.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及依据规划条件编制的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6.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各项奖励、补助资金,市级承担部分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付方式进行。具体补助金额和补助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二)以上各项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报,政府审核认定的方式。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金融总部、服务业重大项目、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原则上每年认定两次左右;服务业转型升级先进企业、新进驻知名服务业企业和品牌店,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三)以上各项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按照先后顺序合理装订,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四)申请认定的企业或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存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相应认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全额收回已拨付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并向社会进行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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