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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专项工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社[2008]23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13
实施时间: 2009-4-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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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大就业工作力度,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9]238号)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就业专项工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就业专项工作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各地在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前提下,下列必要的就业工作项目支出,可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统筹城乡就业专项补助。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进程,建立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扩大劳务输出规模,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充分就业,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相关工作,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配备必要的信息网络设施,对相关部门开展劳务输出考察、洽谈对接、组织输出、维权服务等基础工作给予的适当补助。对组织并实现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可比照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给予适当资助。
  (二)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专项活动补助。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突出作用,对各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各项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专项活动给予的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强对各项目活动牵头单位的考核,实行资金补助与工作考核结果挂钩。
  (三)师资力量培训补助。为提高职业培训教师的业务素质,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系统内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给予的适当补助。
  (四)就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助。为支持相关就业培训实训基地完善功能,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就业培训实训基地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给予的适当补助。
  (五)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评工作补助。为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开展绩效考核,根据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绩效和业务量等实际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给予的适当补助。经同级人民政府考核确认,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
  (六)就业政策宣传工作补助。为保证广大劳动者熟悉了解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运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就业政策宣传给予的适当补助。
  (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刷工本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设计,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刷后下发所属县(市、区),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免费发放。
  二、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各级财政安排就业专项工作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列入相关部门年初预算,不能列入年初部门预算且执行中确需支出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安排。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工作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同级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30%。按照上述原则,省财政也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及市县开展就业相关工作。要推行专项工作项目化管理,加强跟踪考核,实现资金拨付使用与项目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省里充分考虑了各地就业工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等相关因素,在国家资金管理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为此,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准确把握资金支出项目,明确资金负担原则。严禁有关部门以开展就业专项工作名目挪用专项资金补充人员经费,严禁将省里已有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就业专项工作补助支出;严禁将就业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规定,准确划分省补助和地方安排就业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要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等各项补贴资金发放台账,确保就业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现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吃透政策精神,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审计等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的自纠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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