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企业财务法规 > 其他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教[2014]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4-3-18
实施时间: 2014-3-18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行业性财务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用基金的问题
  (一)修购基金。修购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直至余额为零。
  (二)职工福利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职工福利基金按非财政拨款结余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三)医疗基金。医疗基金如有余额,继续按照原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优先使用,直至余额为零。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仍从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但调整计提的基数和列支的科目,即事业收入扣除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形成的事业收入后,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并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提取。以前年度提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有余额,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科学事业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折旧年限(年)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业务用房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2.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3.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5

  计算机、网络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5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3.车辆

  8-10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4.机械设备

  10-15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5.电气设备            

  5-10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6.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15

   

  7.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10

   

  8.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9.其他通用设备           

  5

   

  三、专用设备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15

   

  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核工业专用设备、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30

   

  3.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20

   

  4.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烟草加工设备、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纺织设备、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邮政专用设备

  10-15

   

  5.造纸和印刷机械、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水工机械、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20

   

  6.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

  5-10

   

  7. 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5-15

   

  8.其他专用设备 

  5-15

   

  四、家具、用具、装具 

  10-15

  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等


  三、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科技部。
  财政部 科技部
  2014年3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 1986/10/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 沪财预[2002]21 2002/3/11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有 京财合[1994]13 1994/1/1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 甘教财[2009]80 2009/11/1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处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3/3/1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 京财社[2016]30 2016/1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工字[1996] 1996/1/1
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4]13 2004/12/22
重庆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渝文审[2008]9号 200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