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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字[2014]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4-3-10
实施时间: 2014-3-1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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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规范贷款业务受理,现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须符合上述基本申贷标准,可贷额度方可合并计算。若申请人或其配偶未按规定时间调高缴存基数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个人工资收入证明(记载工资的银行明细、银行存折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因工作调动调高缴存基数的,除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
  若申请人及其配偶调高后的缴存基数与其工资收入证明不符的,按调整前的原缴存基数核定可贷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应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视为正常缴存;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单位一次性补缴超过3个月的,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相关证明,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3个月内(含3个月)出现的“个人补缴”视为正常缴存;如出现3个月以上“个人补缴”,则视为非正常缴存,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5.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二、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
  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一)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视为正常缴存,应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个人或部分人员补缴)的,视为非正常缴存,不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调入职工若能提供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相关证明,对自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起3个月内(含3个月)出现的“个人补缴”视为正常缴存,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如出现3个月以上“个人补缴”,视为非正常缴存,缴存金额不纳入余额计算范围。
  (三)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
  (四)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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