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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发[2014]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4-3-5
实施时间: 2014-3-5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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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结合我市即将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有关规定,自2014年3月10日起,调离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除可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外,也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入到异地城市工作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见附件)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四、职工未提供上述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其住房公积金不能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应按规定办理封存或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
  五、本通知规定施行后,《关于明确调离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住金字〔200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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