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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土资厅函[2014]1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4-3-10
实施时间: 2014-3-10
法规类型: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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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服务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加强土地评估机构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08号)文件精神,从事中介服务的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四个方面,于2014年6月底前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彻底脱钩。改制为国有企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应隶属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管理,不得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关联。省厅将组织开展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情况清查,对未能按期完成脱钩的单位,将建议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其注册证书。从事中介服务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得租用国土资源部门或下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已经租用或对外有同一地点办公造成混同影响的,必须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清退。
  二、着力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各种地方或行业保护措施,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土地评估服务。鼓励具备资格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充分竞争,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切实加强机构和资信管理,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清理并注销其注册证书;要从严处罚以不当手段承揽业务、出具虚假土地估价报告、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中介性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评估费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公职人员严禁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登记执业、兼职、参股。
  三、切实规范土地评估行政委托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原则,将公开招标等作为主要方式择优选择评估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名录,通过从名录中随机抽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价、询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98号),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降低行政采购服务成本。
  请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本地区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脱钩、租用办公用房清理以及规范土地评估行政委托行为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上报省厅。
  联系人:陈国明
  联系电话:0571—88877879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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