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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三农”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金办发[2011]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4-28
实施时间: 2011-4-28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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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三农”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推动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形势下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村金融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对于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保持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对农村金融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把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促进全省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稳健的货币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加强涉农信贷政策指导、效果评估和信贷资金投向监管,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涉农贷款投放力度较大的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实施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增加涉农资金供应,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在信贷规模控制形势下积极争取涉农贷款规模,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尽量降低涉农贷款利率,促进全省涉农贷款持续较快增长。
  三、推动银行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通过调整银行机构考评指标涉农贷款权重、推动银企对接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拓宽信贷支农领域,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确保金融支农力度不削弱、涉农信贷投放不减少。2011年,全省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高于“十一五”时期平均占比,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当前,各金融机构应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支持重点,集中资金支持防洪工程、水网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农田水利建设、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利信息化工程等项目建设。对公益性水利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水利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农村二三产业以及城市企业下乡、设立分厂和加工点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公司盘活农村各类资源和经营性资产。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合作性和商业性金融协同支农优势。国家开发银行应发挥中长期信贷业务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和医疗基础设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民安置房的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应认真贯彻总行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小企业、县域城镇建设以及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领域的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农村路网、水网、电网、信息网建设以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县域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卫生和环境设施建设、农民集中住房建设以及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8个领域;农业银行应围绕全省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努力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确保2011年新增涉农贷款占新增贷款比重高于60%,进一步巩固支农主力军地位;邮政储蓄银行应充分利用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探索支农新方式新领域;城商行应积极开展适合“三农”特点的贷款业务,重点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发展;其他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五、推动表外融资业务支持“三农”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出适合“三农”特点的表外融资业务,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保障企业流动资金供应,降低融资成本。
  六、积极利用银行间市场融资。鼓励产品有发展前景、经营效益好、资质优良的涉农中小企业,采取“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承销服务,为涉农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推动更多的涉农企业列入上市资源后备库,优先选择涉农后备资源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大力支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积极推动涉农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在中小板上市,鼓励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到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在香港、新加坡等境外市场上市步伐;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农业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打造一批辐射面广、竞争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非上市农业龙头企业到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协调推动涉农企业主动对接各类股权投资类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各级政府有条件的可从现有或新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进一步调动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积极性。
  八、积极利用期货市场促进农业实体经济发展。认真研究探索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新方法、新模式,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利用期货市场分散、转移价格风险,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功能,有效降低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我省涉及小麦、棉花、玉米、大豆、豆粕等期货品种的各类购销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发展问题。
  九、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总结我省农业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小麦、玉米、棉花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区域,努力提高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保险的承保率。积极推动市、县(市、区)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险种,提高农业风险管理水平。
  十、大力开展新型涉农保险试点。各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涉农企业和农户风险保障需求,按照“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理赔便捷”的原则,开发适合“三农”特点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农机保险、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涉农水利工程险等险种,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十一、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功能。鼓励支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养老服务;总结推广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区域,建立健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
  十二、大力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户实际需求,积极推动信贷服务创新,鼓励涉农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探索开发“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产品,研究完善“龙头企业+农户+信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信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信贷”等多元化的订单农业贷款模式,逐步扩大小额贷款支持订单农业的范围。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探索推广集体林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水利项目收益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渔船、荒山、塘坝、农房等抵押方式,进一步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农村微小企业、农户开展自然人保证或联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推广农业龙头企业为关联农户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担保方式。
  十三、改善涉农信贷管理。各银行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符合涉农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体制,实行差异化授信标准;进一步简化涉农贷款审贷程序, 精简审批环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有条件的银行要对涉农贷款单列规模、单独考核,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服务。
  十四、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推动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增资扩股、资产置换等方式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15家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扩大资金规模,提升服务“三农”服务水平。
  十五、推动城商行加快向县域延伸机构。鼓励支持城商行加快县域支行设立步伐,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争取2011年县域覆盖率达到80%以上,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
  十六、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省内外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0家左右,县域覆盖面达到50%以上,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十七、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注重监管、创新发展、加强服务”的要求,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优先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主要为农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网络,探索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大贷款投放进度,提高资金周转速度,支持更多的涉农企业和农户,确保“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占比达到90%以上。
  十八、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融资服务水平。鼓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针对“三农”融资需求,积极开发和提供服务“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拓宽为“三农”融资服务的新渠道。推动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优先为“三农”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进一步增强“三农”融资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探索设立主要为辖区内“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
  十九、发挥财政资金对涉农贷款投放的杠杆作用。加强财政与金融的协调配合,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财政手段,发挥财政资金对涉农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对贷款质量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贷款平均余额增量2%的比例给予奖励,省财政承担50%。支持各级设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为整合支农资金、拓展投融资渠道搭建平台。
  二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认真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
  二十一、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金融工作的政策扶持引导,制定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推介“三农”项目,共同研究中央出台的金融支农新政策新措施,协调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扎实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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