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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预[2014]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文时间: 2014-2-14
实施时间: 2014-2-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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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政局,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地税系统各单位,国家金库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44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收入划分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其缴纳的改征增值税以及相应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13]72号)规定的原营业税分享办法进行分配。具体情况:
  一是中央财政分配我市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改征增值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全部为市级收入。
  二是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铁路运输(不包括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和邮政(不包括连锁经营企业)试点企业,缴纳的改征增值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关于市级大企业税收划转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13]74号)的规定办法,由市与区县按75:25比例分享。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的连锁经营邮政试点企业,缴纳的改征增值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4]54号)规定,由市与区县按50:50比例分享。
  三是区县国税部门征管的其他铁路运输和邮政试点企业,缴纳的改征增值税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由市与区县按50:50比例分享。
  铁路运输和邮政试点企业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按照收入划分比例由市与区县分享或分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市对区县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返还基数。
  二、关于其他预算管理问题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收入缴库、收入退库等其他预算管理问题,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13]65号)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2月14日

相关附件: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xlsx】.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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