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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市字[2013]167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19
实施时间: 2013-1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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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物价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
  苏州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19日
  附1: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和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市字[2013]12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水平,落实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公示、明码标价等长效管理措施,督促和鼓励各农贸市场主办方(经营者)认真履职,担当责任,规范日常运行,推进争先创优,对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励。
  二、考核原则
  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立足惠民、注重长效、规范管理、鼓励先进”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台账资料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度总评相结合、社会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农贸市场等次,并以此作为奖励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考核奖励对象为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农贸市场。
  四、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施配备、内部价格管理、价格标识标牌、价格管理制度及台帐等内容(详见《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评细则》)。
  五、考核方法
  ㈠农贸市场考核由市物价局分管局长负责,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综合法制处、检查分局、监测中心,区物价局组成考核小组,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处具体组织与实施。
  ㈡农贸市场考核分初建考核验收(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日常运行管理考核和年终考核。
  ⒈初建考核验收。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考核验收。农贸市场营运前,由物价部门根据价格管理要求,配备电子显示屏、电脑、宣传公示栏以及标价牌等。
  ⒉日常运行管理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物价局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日常检查考核,如实填写检查考核记录。
  ⒊年度考核以区日常检查考核记录为基础,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六、奖惩办法
  ㈠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按百分制量化进行,考核分先进(90分-100分)、达标(70分-89分)、不达标(69分以下)三个等次,对在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和达标的农贸市场,由市物价局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农贸市场不予奖励。
  ㈡农贸市场年终考核评比结果,由农贸市场考核评比小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㈢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农贸市场,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
  七、资金来源
  姑苏区农贸市场奖励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所需奖励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
  八、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2: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办法

自评分

审评分

一、组织机构10%

1

建立健全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管理人员配备到位,职责分工明确,有书面价格管理责任制度。

3

有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得1分;职责分工明确得1分;建立责任制度并上墙公示得1分

 

 

2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价格管理工作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5

价格管理会议缺少一次扣0.5分。

 

 

3

配备专(兼)职价格监督员,并予以公示。

2

配备价格监督员并予以公示得2分

 

 

二、设施配备10%

4

价格管理专用电脑使用正常,有专人维护,及时更新内容。

2

电脑专人管理,使用正常得2分

 

 

5

设置价格监督服务台,公布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

2

摆放“价格监督服务台”台牌,位置醒目得2分;公布12358投诉电话得2分

 

 

6

公称服务

3

位置方便醒目、专人负责,并做好公称台帐记录得3分

 

 

7

价格宣传标语

3

5条以上得3分;3条以上得2分;2条以上得1分

 

 

三、内部价格管理30%

8

经营管理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合同时,1、要明确双方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在特定情况下,明确可依据合同约定对场内经营者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以防止价格过度上涨。

5

合同中,明确双方价格管理权利和义务及必要的价格管理约束措施得5分

 

 

9

摊位租金发生变动,按要求及时向区物价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备案档案,并在市场醒目位置给予公示。

3

摊位租金备案不及时一次扣1分;未及时公示一次扣1分;备案档案不齐全扣1分

 

 

10

明确专人做好价格管理三本台帐

6

做好每本台帐记录得2分

 

 

三、内部价格管理30%

11

建立先行赔偿制度,设立先行赔偿基金。

3

有先行赔偿基金得3分

12

经营管理者负责对场内的计量器具实行“四统一”管理,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

3

按要求落实“四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计量器具检测得3分

13

经营管理者安排经营户入场经营时,同类商品经营户不得少于二个。

3

同类商品经营户不少于二个得3分

14

预留一定区域用于自产自销及生产基地直供经营等。

3

有一定区域用于自产自销及基地直供经营得3分

15

组织开展行业价格管理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

查看活动记录,少一次扣1分

四、市场平均价公布10%

16

市场平均价格采集点每周三上午采价,数据通过价格管理网络平台上报市物价部门。

4

无故缺报一次扣0.5分

 

 

17

各市场每周四前通过网络平台收取、公布市区市场平均价。

4

无故未公布一次扣0.5分

 

 

18

各农贸市场做好每周三市场平均价的存档工作

2

市场平均价存档齐全得2分

 

 

五、明码标价30%

19

按规定做好经营性服务收费公示工作

5

公示位置醒目,内容齐全得5分

 

 

20

保证价格电子显示屏的正常运行,并利用电子显示屏做好市场主副食品价格的公示工作。

10

市场有价格电子显示屏,且正常运行得6分;有区域电子显示屏,且正常运行得4分

 

 

21

商品明码标价规范、准确、齐全、醒目。

15

90%以上摊位明码标价规范得15分;70%以上摊位明码标价规范得10分;50%以上摊位明码标价规范得5分;50%以上无明码标价不得分

 

 

六、投诉处理、市场检查10%

22

消费者投诉有详细登记,有处理结果。

6

有登记、有结果得6分;有登记,无处理结果得2分

 

 

23

组织市场巡查,每月不少于四次,有检查记录。

4

查看检查记录,少一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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