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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3]6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3-6-20
实施时间: 2013-6-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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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加快我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普通高校学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专业类别确定学费收费标准。
  (一)普通本科学费。农学类专业3800元/生.学年;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5400元/生.学年;艺术学类专业12000元/生.学年。
  (二)普通专科学费。农学类专业3000元/生.学年;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3300元/生.学年;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37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43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96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为一般普通高校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培养成本提出各专业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后执行;确需突破最高限额的,须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二、对不同层次办学水平的高校实行优质优价。经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特色优质专业,可在上述最高限额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平均不超过20%,特色优质专业不超过全区普通高校专业总数的20%。对列入国家“211工程”的院校,学费标准可上浮平均不超过30%;对设有博士点的院校,学费标准可上浮平均不超过20%。各专业的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由各高校提出方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后执行。需要超过上述“优质优价”标准的,须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后执行。
  三、普通高校学费属于事业性收费,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各高校要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一系列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学费提高而辍学,维护教育公平,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本文规定从2013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请各高校及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协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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