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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价[2013]17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4
实施时间: 2013-9-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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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中小学校:
  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有较大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应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三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有伙食费(或搭食费);代收费有作业本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应收费项目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外素质教育收费(即学工学农)、校服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项目有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校外活动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代收费项目有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服费、军训期间收费、校外素质教育收费(即学工学农)、体检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公办中小学应收费标准
  (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应收费标准
  1.学杂费
  (1)普通高中学杂费
 

收费项目
学校类别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未评等级
县、区一级
市一级
省一级
学杂费
普通高中
940
1034
1081
1175

  (2)职业高中学杂费
 

收费项目
学校类别
专  业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一般
省、市级
国家级
工艺美术专业
1320
1575
1626
高耗专业
1280
1535
1586
幼儿教育专业
1180
1410
1456
其他专业
1130
1347
1391
  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2.择校费
 

收费项目
学校类别
收费标准(元/生)
普通高中
省、市级
40000
其他
23000
职业高中
国家级
40000
省、市级
31000
其他
23000
备注
1. 以上为高中三年的择校费标准,学生入学时一次性缴交;
2. 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杂费;
3. 各区、县级市所属学校的择校费标准可由所在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书面报送市物价局。

  (二)中小学住宿费
 

收费项目
宿舍类别
住宿条件
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城镇中小
学住宿费
普通宿舍
8人以上/间,公共卫生间
配空调
500
不配空调
350
学生公寓
8人及8人以内/间,独立卫生间
配空调
650
不配空调
500
备注
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住宿费。
2. 以上住宿费包含了住宿生每生每月4立方米水和8千瓦时电。宿舍配备独立水电表的,学校可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额水电费。未安装独立水电表的不得收取。
3. 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4. 介于两类住宿条件之间的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宿舍类别。
5.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盈利原则制定,并书面报送市物价局。

  三、有关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清退问题
  (一)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1.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杂费、住宿费的90%。
  2.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杂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学生在校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二)高中教育阶段的择校生经批准退学、转学,择校费按剩余学年清退。
  四、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1.校外活动费。指学校组织的郊游等校外活动(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和看电影除外)而产生的费用。校外活动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2. 伙食费(含课间餐)。按实际支出收取。
  3. 城镇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
  (1)城镇小学生午休管理费:普通1元/生·天,设有专门床位的2.5元/生·天;
  (2)城镇小学生课后托管费:1元/生·天,托管时间为下午正常教学课程结束后至当天18时30分前。
  4. 校车费。学校向学生提供统一校车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本向学生收取校车费,不得盈利。
  (二)代收费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教学任务附带产生的、应由学校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
  1. 作业本费。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按实收取。
  2. 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理不得收费,学生申请额外补领的,按15元/张收取工本费。
  3. 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城镇中小学校服费按中标价格执行。
  4. 军训期间收费。
  (1)在基地军训期间收费
  高中学生参加基地内军训期间,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用。
 

高中学生在基地军训期间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伙食费
(元/生·餐)
早餐
2
含鸡蛋、面包或粉、面等
午餐、晚餐
5
含两荤一素一汤及不限量米饭
住宿费
(元/生·7天)
空调房
75
10人内独立套间,独立洗澡房,冷热水及开水供应,床上用品,卫生消毒,安全保卫等。学生不住宿或在校训练的,不得收费。
非空调房
65
交通费
(元/生)
市区内
10
基地在市区外的交通费以不盈利为原则,按实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车型同期客运价格。
学生自行前往的,不得收费。
市区外
按实收取

  (2)在学校军训期间收费
  高中学生在校军训期间除伙食费由学生自行负担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军训所需耗材、资料购置(含教材、证书)、教官补贴(含伙食补贴)等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
  (3)学校可组织初中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 校外素质教育收费(即学工学农)。学校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开展素质教育,组织学生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发生的费用。
 

中小学校外素质教育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伙食费
(元/生·餐)
早餐
2
含鸡蛋、面包或粉、面等
午餐、晚餐
6
含一肉一鱼一菜一汤
住宿费
(元/生·天)
空调房
18
10人内独立套间,独立洗澡房,冷热水及开水供应,床上用品,卫生消毒,安全保卫等。学生不住宿或在校训练的,不得收费。
非空调房
16
交通费
(元/生)
按实收取
基地在市区外的交通费以不盈利为原则,按实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车型同期客运价格。
学生自行前往的,不得收费。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素质教育收费标准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盈利原则制定,并书面报送市物价局。已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经批准的,仍可按已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6.体检费
  (1)高中生体检费。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统一规定(即粤教体〔2010〕8号)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按规定标准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不得额外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体检费。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代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缴交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五、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及从严控制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中小学代收费实行集中预收、期末结算和非盈利原则。学校在规定的服务事项和预收金额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选定项目和内容集中预收。每学期期末,学校分年级结算,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清退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六、中小学应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含伙食费、校车费、午休管理费和课后托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费暂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中小学应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全面实行“学校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管理模式,一律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直接缴款,实现票款分离、收缴分离。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集中汇缴方式上缴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八、中小学收费必须按规定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亮证收费,同时,学校应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公示栏中注明(或公示)有关应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九、各中小学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各区、县级市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应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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