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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价[2013]17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3
实施时间: 2013-9-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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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并贯彻落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3〕15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
  (一)检查范围:本市辖区内近两年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中未检查的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社会零售药店。
  (二)检查内容:医疗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销售药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和收费情况;药品批发、零售(含药店、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药品“三控”政策执行,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零售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
  (三)检查时限:2011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检查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省行政执法管理规定实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为主。市物价局组成专项检查组,负责对市属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进行检查,并可根据需要,对各区、县级市属医疗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直接检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市抽查单位除外)、药品批发企业、社会零售药店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市物价局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区、县级市进行督导和抽查。
  三、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3年9月15日至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社会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整改措施分别上报同级物价部门。
  (二)20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重点检查和处理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对各类医疗机构、药品批发企业、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各区、县级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人力和时间,确保这次检查的质量。在做好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意见,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和建议。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整理,并于2014年1月16日前上报专题总结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检查组织实施情况、查出违法案件数及金额、主要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及建议。
  附件: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3〕155号)
  广州市物价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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