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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3]12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14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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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简政放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10〕71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具有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乡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依约提供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委托协议、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服务费,严禁借助报规审批等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属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定价权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统一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技术服务,并提供《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各一式两份、规划依据图彩图三张。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由原1.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降低为1.1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由原0.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降低为0.7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因方案调整需要重新复核并提供复核报告书的,可从第三次复核开始按规划咨询收费,每次每份300元。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托幼所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有关部门开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用房,公共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城市居民个人建房、农民个人建房,免收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每件可收取技术资料费100元。
  保障性住房、农民生活安置房、临时建筑减半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
  2、日照分析:提供建设项目咨询日照分析、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阶段日照分析服务及《日照分析报告书》一式两份。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0.2元收取。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日照分析服务费。因方案调整需要重新日照分析的,按规划咨询收费,每次1000元。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按国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提供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交通现状调查、现状分析、交通模型与需求预测、交通影响评价等服务,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收取。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
  4、工程竣工测量。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执行。
  建筑物定点放线:按实际定点数收费,每拐点不超过400元。验线不得收费。
  5、现状地形图。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的“数字线划地图”规定标准执行。收取现状地形图费后,报规时如现有地形图无变化的,不得再收取测绘费。
  三、属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以外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主体按照不高于社会平均价格的原则,以及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标准,并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应由委托单位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不得转嫁由行政审批对象承担服务费用。
  五、确保服务收费公平有序。未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降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和招标过程中强制要求规划服务机构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六、各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服务,确保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本文的各项规定,不得价格歧视。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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