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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贯彻〈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综[2013]14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18
实施时间: 2013-12-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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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05号),推进价格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价格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化解价格行政争议,我局制定了《湖南省物价局贯彻〈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湖南省物价局贯彻《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05号),推进价格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价格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化解价格行政争议,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局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报请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局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二)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局法制机构应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案件,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对重大、疑难案件,探索建立局法制机构和其他相关处室、单位集体研究制度。
  (四)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局法制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统一规范的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我局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立案前调解制度,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
  (五)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加大案件纠错力度,对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干扰因素,坚决依法撤销或变更。
  (六)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因情况复杂需要依法延长办理期限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如需中止,应有法定事由。
  (七)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申请人、第三人向我局反映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我局将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我局将把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移送监察机关,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答复、履行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作出价格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利并依法送达。
  (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局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在1日内将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等复印件转交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处室、单位,该处室、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4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及其目录,送局法制机构审核汇总。局法制机构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办理局领导签批和盖章手续,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连同书面答复一起报送行政复议机关。从签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到报送行政复议答复书不得超过10日。
  (三)规范行政复议履行工作。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
  三、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不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及时总结价格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
  (二)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对下级价格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指导、监督,督促下级价格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答复等职责。
  四、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原则,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价费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价格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二)强化学习。应通过门户网站及公示栏大力宣传本方案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积极组织相关人员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专家讲座、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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