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发改价管[2013]191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3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电网经营企业收集居民用电时段和用电量情况,省电力公司要归集全省居民用电时段和用电量情况,为我省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创造条件。
  二、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我省销售目录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不得擅自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业主属于合表用电户的,按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业主属于一户一表用电户的,向租户收取的用电费用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三档电价标准(0.86元/千瓦时)。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各地价格部门要严厉查处擅自提高电价标准的行为。
  三、各地要加大对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力度,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适时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解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必须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执行阶梯电价制度。
  2013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