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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农[2013]411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16
实施时间: 2013-12-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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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直属分局)农林局(社发局):
  为规范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特制订了《湖州市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农业局
  2013年12月16日
  湖州市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3〕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市级财政对于渔民集中安置建房和渔民自行购房的专项补助资金。
  渔民集中安置建房的,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用地有偿调剂、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渔民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经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渔户专项资金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湖政发〔2013〕5号文件出台之日起集中安置建房的乡镇政府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渔民。
  第三条 渔民陆上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属地为主,各级负担。具体标准为:渔民集中安置建房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市财政按每亩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所在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渔民自行购房补助资金,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不足25平方米的,以实际购房面积计,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50元补助。
  第四条 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申报制度。
  (一)申报程序:
  各区政府根据本区渔民集中安置建房和渔民自行购房情况,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申请资料报市政府;市政府收到申报资料后,转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资料:
  1.渔民集中安置建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包括:区政府申请资金补助文件;渔民集中安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2.渔民自行购房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包括:区政府申请资金补助文件;在城镇购置商品房的渔户与商品房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首付资金凭证;区财政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连同配套资金直接支付用款单位或拨付相关乡镇(街道)转拨。
  第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定期组织资金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区要严格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民陆上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配套资金,保证渔民陆上安居工程顺利推进。
  第八条 各区政府要组织财政和农业部门每年对渔民陆上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财政局、农业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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