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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综[2014]7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6
实施时间: 2014-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32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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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促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根据财政厅《浙江省财政票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级各有关单位2013年度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益捐赠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二、年检内容
  1.检查各用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设置财政票据领用管理台账等情况;
  2.检查各用票单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情况;
  3..检查各用票单位按要求定期结报核销情况;
  4.检查各用票单位结存票据账实是否相符,存根是否保存完整;
  5.检查各用票单位是否存在已开票未核销的情况。
  三、年检方式和要求
  (一)年检采用单位自查送检和分类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1.单位自查送检
  各用票单位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填写《2013年度湖州市本级财政票据年检表》(见附件一),由主管部门初审并签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14年3月15日前报送湖州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2.分类审核
  根据各用票单位日常结报核销及时性、用票规范性等情况,实行分类审核,分别采取审核单位自查送检的年检表、上门抽查审核、携票至柜面审核等三种审核方式。
  (三)有关要求
  1.各用票单位要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年检表,提供规定资料,按时送检。
  2. 各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组织好系统内各用票单位的年检工作,可组织系统内用票单位开展年检自查互审,严格把关做好年检的初审工作。
  3. 对年检通过的单位,非税中心将换发新的《财政票据领购证》。对未按规定开展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单位,将暂停供领财政票据;对年检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财政票据年检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非税中心联系,咨询电话:2150196 2150197 2150198 2150199。
  附件:2013年度湖州市市级财政票据年检表
  湖州市财政局
  2014年1月6日
  附件
  2013年度湖州市市级财政票据年检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填报人:

 

单位

编码

 

单位地址

 

票管员

 

电话

 

领用票

据名称

本年领用数(份)

本年开票数(份)

其中

开票金额(元)

其中

错废票(份)

已核销(份)

未核销(份)

已核销金额

未核销金额

 

 

 

 

 

 

 

 

 

 

 

 

 

 

 

 

 

 

 

 

 

 

 

 

 

 

 

 

 

 

 

 

 

 

 

 

 

 

 

 

 

 

 

 

 

 

 

 

 

 

 

 

 

 

 

 

 

 

 

 

 

 

 

 

 

 

 

 

 

 

 

 

 

 

 

 

 

 

 

 

 

 

 

 

 

 

 

 

 

 

 

 

 

 

 

 

 

 

 

、 

 

 

 

 

 

 

 

 

用票单位自查项目

用票单位自查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设置财政票据领用管理台账;

 

2.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3.是否按要求定期结报核销;

 

4.结存票据账实是否相符,存根是否保存完整;

 

5.本年度已开票未核销原因。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年检意见

 

  单位送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年检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本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湖州市财政票据购领卡;
  3.根据分类审核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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