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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洪价经字[2013]22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6-26
实施时间: 2013-6-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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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关于调整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洪保函字[2013]02号)收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保安服务成本不断提升,2010年制定的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洪价经字[2010]30号)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促进我市保安行业的长远发展,稳定保安员队伍,提高保安员的收入水平,根据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南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调整保安服务收费的论证结论书》(洪价认字[2013]第011号),经研究,同意对我市驻点式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驻点式保安防范服务(门卫、巡逻、守卫、看护、防护等)收费标准由1500元/人?月调整为1900元/人?月,其他项目保安服务收费仍按照洪价经字[201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驻点式保安防范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适度”的原则,以签订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凡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驻点式保安防范服务收费,视为违规收费。
  三、驻点式保安防范服务收费含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基金、服装、装备、保险费、业务培训费等,不得再向服务对象增加其他名目的费用。凡是降低服务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乱收乱摊财务,违反自愿原则强行索保,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均属价格违纪行为,物价检查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四、上述驻点式保安防范服务收费标准自保安公司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执行。本标准执行前已签订服务合同的,按原合同标准执行至合同期满为止。
  此复
  南昌市物价局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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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穗价函[2013]78 20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