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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场地租赁费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洪价经字[2013]2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24
实施时间: 2013-10-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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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报来《关于对场地租赁费新增项目进行核定的请示》(洪公易字〔2013〕20号)收悉。你中心为了满足开标场所的需求,根据省市纪委的要求,对现有的开标场地和办公场所进行了改造,新增了8号、9号开标室,并对原来开标室重新进行了编号。现根据我局核定的开标室收费标准(洪价经字〔2009〕33号、〔2010〕8号),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新增8号、9号开标室场地租赁费收费标准为:400元/半天。
  二、原已批复的1号开标室场地租赁费由600元/半天调整为450元/半天;
  三、原已批复的2号、3号、4号开标室场地租赁费维持现行标准500元/半天;
  四、原已批复的5号、6号、7号开标室场地租赁费维持现行标准450元/半天;
  五、其他相关规定及收费仍按洪价经字〔2009〕33号文件执行。
  接文后,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此复。
  南昌市物价局
  2013年10月24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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