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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地税发[2014]5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阅读人次: 32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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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1]54号),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27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原征收标准,即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特此通知。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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