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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规[2013]2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12
实施时间: 2013-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3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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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物价局、南京化工园区经发局、南京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热电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热力(蒸汽)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力销售价格行为,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一、为进一步完善热力(蒸汽)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力销售价格行为,维护热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煤热价格联动是指热力价格调整与市场煤炭价格变动实行联动。
  热力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其中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力生产企业向供热管网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生产企业或供热管网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市场煤炭价格按照秦皇岛煤炭网发布的秦皇岛港口山西优混煤炭(5500大卡)平仓价,折算为7000大卡标煤价格后确定。
  三、为促进热力生产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保持热力价格相对平稳,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金额的10%由热力生产企业自行消化,其余90%通过调整热力价格予以疏导。
  四、热力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热力价格调整金额=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金额*煤热价格联动系数
  其中: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金额是指上季度标煤均价与上一次调整热力价格时的标煤均价相比的变动额度。
  煤热价格联动系数=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金额分摊比例/吨煤产汽量
  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金额分摊比例为90%。
  吨煤产汽量按1吨7000大卡标煤生产7.5吨蒸汽计算。
  按上述规定煤热价格联动系数为0.12,即标煤均价每上涨或下降1元/吨,热力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12元/吨。
  五、当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金额累计达到每吨20元时,热力价格作相应调整。
  煤热价格联动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联动周期,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制定公布当季度的热力价格。
  六、热力生产企业因其它生产成本变动需调整热力价格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及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
  七、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对市场煤炭价格的监测工作,建立秦皇岛港口山西优混煤炭平仓价格变动台账,每月初在南京市物价局政务网公布上月标煤平均价格。
  八、本市范围内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供应非居民生活用热力价格的调整适用于本办法。
  九、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关于南京市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宁价工〔2009〕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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