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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3]6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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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青岛2014年世界园艺博览会的运力保障工作,有效应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决定对《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10]52号)文件予以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更新后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根据客运出租汽车车辆8年强制报废更新要求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的通知》(青交运管〔2013〕20号)的规定,取消"标准型"和"豪华型"车型的划分,我市更新后的客运出租汽车的运价不再分"标准型"和"豪华型",而是采取统一的运价政策。凡更新后的客运出租汽车,一律按起租费9元(基价3公里内)、车公里租价1.40元的标准执行。过渡期间,按照"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原则,未到车辆更新年限的"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仍继续按《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10〕52号)文件规定的起租费12元、车公里租价1.90元的标准执行,直到车辆更新结束为止;或由经营者自愿提出申请,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可执行统一后运价,变更后不得再次更改。
  二、完善客运出租汽车长途运营空驶费政策。针对目前客运出租汽车长途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既不增加大多数乘客负担、又可保障出租车驾驶员收益"的原则,采取分里程段提高空驶费比率的办法,对青价费[2010]52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具体标准是:超过6公里(不含6公里)低于35公里(含35公里)部分,每公里按车公里租价的50%加收空驶费;超过35公里(不含35公里)低于100公里(含100公里)部分,每公里按车公里租价的150%加收空驶费;超过100公里部分,每公里按车公里租价的175%加收空驶费。
  三、增加合乘打印多张车票功能。针对火车站、机场、长途站等客流集散地乘客合乘出租汽车,但计价器无法按照合乘规定打印车票的问题,通过调整计价器程序,对同一地点上车、不同地点下车的乘客,增加按下车地点计价器显示金额70%打印车票的功能。
  四、关于计价器调整。长途空驶费、合乘打票均需对计价器程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工作本着自愿原则,不作硬性要求。需要调整计价器的客运出租汽车,可由车主提出申请,所在企业统一组织进行升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也可在计价器年检时一并调整。计价器调整后的出租汽车,应当张贴新式运价标签。
  五、执行时间和范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车辆更新或计价器调整完毕为准。执行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开发区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即墨市、平度市、胶州市、莱西市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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