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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建办字[2013]8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25
实施时间: 2013-12-2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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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材和低碳环保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25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管理,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低碳、环保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不断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需求,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产品目录。
  第四条 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国内外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青岛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 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鉴定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报关资料。
  (四)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说明及指标等资料。
  (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六)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第五条 《青岛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报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准备好相应资料,向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提交申请。
  (二)对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当场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规定对审批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认定证书》分正、副本各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监督抽查以及《认定证书》使用行为的监督和社会举报投诉的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管理权限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出借、租借《认定证书》的。
  (二)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三)出现产品质量检验2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认定证书》的。
  发现其他不符合规定行为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其《认定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立持证单位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手册》,记录监督检查、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和经营行为等内容。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加大对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已认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再符合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标准的,经专家研究确认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知持证单位办理《认定证书》的注销手续;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可采取公告方式注销。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生产或者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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