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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建管字[2013]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2-20
实施时间: 2013-12-2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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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政府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管职能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移交至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新进入招投标程序的招标项目,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其招标投标手续的办理(含规模以下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手续办理),由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其它区(市)的,其招投标管理工作,由各区(市)政府按照市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统一部署具体确定。
  二、属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手续仍按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调整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45号)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属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编制资格审查及勘察设计、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工作仍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其中,办理合同备案时,应由招标人首先将全部书面合同文本送由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招标人持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全部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中标的商务标书(正本)原件及招标文件原件等资料送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标识。合同备案标识后,招标人应提交一份合同到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存档。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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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