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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建办字[2013]8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14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6-7-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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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外地入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类企业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格局,保障我市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青企业办理范围及办理条件
  (一)办理范围
  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市政、园林、拆除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第三方监测等企业(以下统称外地入青企业)在进入我市开展各类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青信用登记,建立诚信档案,并领取《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
  (二)办理条件
  外地入青企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二级资质的企业须持有本市工程项目所在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证明文件;劳务分包企业须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意向书;技术服务类企业划分等级的应当为甲级资质(资格)或综合资质,其中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规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得为住宅,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以分支机构名义申办的固定办公电话,办公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驻青机构管理制度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岗位责任制度;
  5.配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人员要求详见附件);
  以上人员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以劳动合同及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或网上社会保险查询为准)。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人员须由分支机构缴纳社保费用;
  6.外地入青施工企业(法人企业)应在本市选定银行开立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保证金额度为100万元,劳务分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等原因造成投诉上访的,该企业第二年度的保证金额度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倍;
  企业也可采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方式,施工企业的担保人须为同行业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本市企业,且三年内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记录。担保人须在担保函中明确承诺对被担保人发生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或市场信用情况承担全部责任;
  7.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时须持有山东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相关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除外);
  8.外地入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应配备满足申报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在分支机构安装就位并取得计量检定部门的鉴定证书。外地入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所申请的检测项目,必须在入青检测分支机构注册地址的办公场所取得计量认证。
  (三)办理要求
  入青信用登记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企业正式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城乡建设委服务窗口办理,办理时限为16个工作日。
  1.《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施工企业还应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须提供本市工程项目所在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证明文件。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意向书;
  4.设立分支机构文件和本市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人公章备案证明;
  6.属已购买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或房产交易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企业对驻青机构的委托(授权)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办人的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驻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和与人员配备标准相符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 企业注册地在省外的,还应当提交山东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相关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除外)。
  提交上述材料时,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提交。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资料、查验办公场所、核实人员到位情况,经集体讨论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入青信用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二、相关要求
  (一)外地入青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机构管理人员、驻青地址、驻青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入青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合格的在证书上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其《入青信用证》作废。
  (三)外地入青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承揽业务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所属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登记或合同备案,属市内三区的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四)外地入青企业退出本市建设市场前,须履行完毕在本市所签定的业务合同,全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交回《入青信用证》并写出书面申请,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相关建设管理网站上发布企业退出市场公告,企业在本市报刊媒体(《青岛日报》和一家本市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发布退出声明,声明发出后1年内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投诉举报后,取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登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外地入青企业的诚信情况和考核结果。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地入青企业的日常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将诚信行为录入信用平台。各外地入青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出现不良行为的,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办理信用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证件的,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入青信用登记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入青信用证》,通报有关部门,两年不予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
  2.近两年发生两次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3.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入青信用证》的;
  4.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5.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6.办理年度考核或变更等手续提供材料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7.因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务工人员工资、劳务分包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务工人员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8.未严格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导致住户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限制期到期后,企业如需再次入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新办理信用登记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一年内不予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
  1.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2.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经查,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两人及以上为非本单位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累计不到位5人次以上,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率不足50%的;
  前述所指非本单位人员,是指未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4.所承揽的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5.办理手续的资料加盖的公章与原备案的公章不符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6.因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务工人员工资、劳务分包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务工人员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时缴齐的;
  8.为违法违规工程提供服务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限制期到期后,企业如需再次入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新办理信用登记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收回《入青信用证》,预警约谈并责令改正,按有关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
  1.上年度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低于相应等级,且按规定应当收回《入青信用证》的;
  2.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为非本单位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累计不到位3人次以上,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率不足70%的;
  3.在日常动态监督检查中,分支机构人员不符合附件人员配备标准或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取得证书、外地入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申报检测项目应配备检测设备不满足要求、设备计量检定过期、所申请检测项目计量认证过期的;
  4.企业质量安全体系运行不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
  6.未按规定组织专业分包或专业分包管理混乱的;
  7.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8.未按规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变更手续的;
  9.未按规定办理工程业绩登记或合同备案的;
  10.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务工人员工资、劳务分包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务工人员上访或对务工人员上访不积极解决的;
  11.未严格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导致住户集体上访的;
  12.对投诉事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13.其他违法违规须预警约谈的行为。
  《入青信用证》收回直至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及接受相应处理完毕。收回半年以上的,企业应重新提交申报资料进行核验。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参照本通知建立开发企业诚信管理登记制度。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发布后《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2009]13号)、《关于加强外地入青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 [2009]91号)和《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发[201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外地入青企业人员配备标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1日

相关附件:
外地入青企业人员配备标准.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登记管理的通知》[青建办字〔2013〕89号]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建办字[2016]61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7-28
实施时间:201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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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 青建办字[2016] 2016/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