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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预[2013]832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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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分)局(不含港区)、地方税务分局(不含港区):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嘉财预[2013]207号),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财政扶持政策,保障嘉兴市本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嘉兴市财政局组织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级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核定及拨付等工作。各区财政局受理辖区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分发给所属国税区(分)局和地税分局,审核企业税负增加情况,拨付扶持资金,参与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受理,具体流程参照区级试点企业处理。
  (二)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参与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所属国税区(分)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参与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参与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所属地税分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企业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况,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况,以及参与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申报受理
  (一)受理机构。按照试点企业财政收入级次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的财政部门。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二)受理时限。原则上按年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税款所属期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2年12月份所属税款并入2013年度计算。市财政局根据上年税负增加情况核定可按季申报的企业,并予以公布。自2014年起,核定企业可选择按季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终了次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
  (三)申报范围。在市本级(不含港区)注册纳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对因新老税制转换,除增值税外,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增加的,也给予企业财政扶持。
  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造成税负虚增,因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等情况不属于财政扶持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参照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嘉财预[2013]207号)及本办法执行。
  (四)企业申报。试点企业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件2)。未按时申报的,国税部门通知试点企业报送该表。
  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纸质及电子质资料(附件1);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纸质及电子质资料(附件2);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纸质及电子质资料(附件3);
  4.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4张附表。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
  三、审核拨付
  财政部门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在受理时限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分发给所属国、地税区(分)局。国税区(分)局负责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地税分局负责审核试点企业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况,以及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况。国税区(分)局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自收到资料后30日内将该表移送至地税分局。地税分局自收到该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该表移送至受理财政部门。受理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之内,核定该企业本期符合扶持条件的税负增加额,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的70%预拨给企业。
  四、年度清算
  每年3月底前,各区财政局将企业申报情况、实际补助企业的资金总额、企业分户全年税负变化申报表、企业分户财政补助申请表、企业分户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等资料,按规定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清算审核,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审定。市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通过年终体制结算补助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在收到补助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剩余资金拨付试点企业。对于按季拨付的企业采取多退少补的资金清算方式,企业多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应按规定及时缴回财政。
  五、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税、地税部门、区财政局对财政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税务区(分)局对审核结果负责;各区财政局对拨付的准确性负责;清算结果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对于以虚报、瞒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附件:1.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

相关附件:
嘉财预〔2013〕832号附件1:申请报告.doc    
嘉财预〔2013〕832号附件2: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表.xls    
嘉财预〔2013〕832号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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