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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云南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13]11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8
实施时间: 2013-12-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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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有关部门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13]72号)明确的工作思路、工作原则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铁路运输、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总结提升为着力点,全面提高营改增思想认识
  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8月1日我省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企业充分享受到改革红利,总体税负下降,试点运行平稳。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在认真总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共识,充分认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对促进流通领域发展、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全面部署和落实好铁路运输、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如期启动,有序推进、平稳运行。
  二、以任务落实为着力点,加强营改增试点的组织保障
  营改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要坚持政府主导、财税部门协作、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各部门继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试点。各级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研究制定本地区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抓好政策落实,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征管衔接、纳税人确认、技术保障、发票领用、收入级次确认等前期试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充分做好风险防控,收集试点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诉求和建议,及时向省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反映,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和政策落实到位。
  三、 以信息畅通为着力点,完善沟通协调和反馈机制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在全省同步实施,具有层级多、跨度大等特点,必须统一步调,抓好部门联动和上下协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坚持执行重要文件报送、重要信息传递、重要活动通报、重要事件报告和重要事项请示的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好信息沟通,加强工作协调;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与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沟通协调,妥善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州、市、县试点工作的指导,掌握各地试点情况,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省、市、县三级部门之间上下联动,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四、 以政策帮扶为着力点,提升营改增试点宣传效果
  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改革取得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前期营改增试点政策宣传已取得可喜成绩。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发布的同时,国家对前期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涉及广大百姓和试点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要在抓好政策解读,让社会各界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对纳税人的跟踪帮扶,宣传试点纳税人最关心的试点政策和申报程序,让试点纳税人明白如何利用好改革政策、调整经营模式和市场规划,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改革红利。
  五、以企业联动为着力点,客观评估营改增试点效应
  营改增的目的是打通制造业和服务业增值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行业、企业的发展,拉动经济的增长。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认清改革形势,对试点行业、企业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对试点企业开票、纳税情况的监测,根据试点后税源结构变化、税票流动情况变化、试点行业以及相关的非试点行业的税负变化,深入分析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对试点产业和关联产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模式、市场竞争力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不断总结完善改革试点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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