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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4]2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6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1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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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水利厅、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收我省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不再调整;未缴费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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