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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征求《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修订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税协秘[201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4-1-20
实施时间: 2014-1-20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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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参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税行业发展实际,拟对2012年9月10日印发的《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皖税协发〔2012〕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草案》印发给你们,征求修订意见和建议,请于2月10日前反馈省税协秘书处。
  联系人:郭菁菁,联系电话:0551-62858590、62858581(传真),邮箱:ah34ctaa@。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4年1月20日
  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创建品牌,提高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参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并加入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省税协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组织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其中,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协负责审核认定,并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由中税协负责审核认定,省税协协助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中税协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证书和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享有执业信誉。省税协和中税协优先推荐等级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政府购买注册税务师服务等业务活动。
  省税协认定的等级在本省范围内适用,其中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税协确认其适用性。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的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和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执业资质:
  (一)税务师事务所应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且与税务机关无不正当经济利益来往。
  (二)税务师事务所下辖的分支机构,均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税务师事务所没有执业注册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且没有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
  (四)税务师事务所没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业资质问题。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和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A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少于6人,年
  经营收入超过200万元,注册资本金符合有关规定。
  (二)AA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少于9人,年经营收入超过400万元,注册资本金符合有关规定。
  (三)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少于11人,年经营收入超过600万元,注册资本金符合有关规定。
  (四)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其经营规模和业绩,应符合中税协规定的认定标准。
  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年经营收入的认定标准,应随着行业发展作相应调整,直到与中税协的建议标准相一致,即:A级200-800万元、AA级800-1500万元、AAA级1500-3000万元。具体调整时间及认定标准,由省税协会长办公会视情况研究确定。
  第九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必须遵循注册税务师相关执业准则,规范执业。
  (二)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必须签订规范的业务委托协议书。
  (三)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并经过三级复核。
  (四)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开具合法票据。
  (五)税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委托人满意度问卷调查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六)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执业行为,近三年来均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有合理的工资、奖惩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并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坚持三级审核,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
  (四)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省税协和中税协组织的培训,培训课时数达符合相关规定。
  (五)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
  (六)重视行业党建、统战和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党建、统战和文化活动。
  (七)依法纳税,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八)近三年内年检合格。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审核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见附件1),满分为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A级、AA级、AAA级等级认定
  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参评税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税协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省税协秘书处组织初审。省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后,秘书处应会同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地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实地审核结束后,就存在的问题向税务师事务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由省税协秘书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经初审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提请会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四)办理公示、报批和备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至十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税务师事务所,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并向中税协备案。
  (五)公告、授牌并颁发证书。经批准、备案获得认定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告,授予牌匾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中税协申请AAAA级、AAAAA级等级认定,应先向省税协递交书面申请并接受审查。若省税协在受理申请后达30个工作日未提出审查意见的,则视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可直接向中税协申请;若省税协书面审查未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权申请中税协对省税协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中税协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审核、专题会议审议、公示、会长办公会批准、公告、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四)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内部管理制度。
  (十)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3)。
  (十一)省税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协应结合年检工
  作,每年对其复评一次。
  第十六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复评时,除应遵
  循省税协对年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三)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
  (六)省税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省税协对复评合格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继续保留其等级称号,报中税协备案,向社会公告,授牌并颁发证书;对复评不合格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予以降级或取消其等级称号,收回已颁发的牌匾和证书,报中税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中税协对复评合格的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具备晋升上一等级或更高级别标准的,依据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由省税协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第五章 特殊规定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加总分公司等模式进行集团化的,或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的,须申请集团化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总和申请等级认定。其等级认定除适用本办法一般规定外,优先适用本章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集团化审查,由省税协负责。省税协在批准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审查申请后,将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的基础信息报中税协备案。
  申请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集团化审查由省税协初审后报中税协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集团化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进行集团化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由省税协授予和总机构相一致的等级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皖税协发[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评分表
  2.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3.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表

相关附件:
1.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评分表.xls    
2.安徽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doc    
3.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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