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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2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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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口企业: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以及省局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要求,结合我市出口退税管理的实际,现对我市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规范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先进行预申报,经预审反馈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预审结果。如果预审反馈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三)除上述原因外,企业可在报关单确认操作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三个月后,在申报系统的“单证证明采集”下的“其他单证业务”中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三、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次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在申报系统的“单证证明采集”下的“其他单证业务”中填写);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申报凭证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申报的申报表及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归档,申报凭证及资料的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应在满足申报条件的当月随同正常申报资料一起办理退(免)税申报。
  四、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即先退税后核销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办理申报操作时请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我市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必须提供预申报反馈单,凡未办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或已办理预申报但未打印预申报反馈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接受申报。
  2、企业在办理预申报并读入预申报反馈数据后,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时,如申报系统提示“该申报年月读入的预申报反馈中有不允许正式申报的疑点代码”,则不允许企业办理正式申报,需企业剔除该疑点涉及数据后重新预审并读入反馈数据后打印预申报反馈单,方可办理正式申报。
  3、企业在实际办理申报时,如预申报反馈单上存在允许申报的疑点,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说明或证明资料,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接受申报。
  4、主管税务机关在人工审核时,如系统提示企业申报数据存在不允许正式申报的疑点,应将企业申报数据退还企业重新办理申报,如已超过申报期,需企业在下月重新办理申报(生产企业单证不齐数据需在下月红冲后再重新申报)。出口企业应注意,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的出口退税电子数据,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如未按规定办理导致超期,可在5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不得再申报免退税或免抵退税。
  5、由于外贸企业预审时部分发票信息滞后,如预审反馈存在无发票信息的疑点,出口企业可以在预审的次日再次上传数据进行预审,如两次预审都无信息,则该疑点涉及资料不能在当月申报免退税(企业可以多次申报预审,以最后一次预审结果为准)。
  6、特别提醒:因预审反馈有时间差(一般最迟次日),以及预审反馈疑点需要企业花时间处理的原因,建议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应尽量在申报期结束前几日进行,以免因申报不符合要求影响当月申报。
  六、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企业可在申报系统的“单证证明采集”下的“进料加工贸易管理”中填写“进料加工手(帐)册计划分配率调整申请”。
  七、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在申报系统的“单证证明采集”下的“其他单证业务”中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八、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九、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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