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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
发文文号: 闽价认[201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8
实施时间: 2014-1-8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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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十五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标志着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它的实施为规范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一项价格行政职能,是司法和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它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定,关系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关系到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公平与正义。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是保护人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因此,《办法》的实施,从根本上完善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法律体系,明确价格认证机构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中的职能地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办法》。采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知识竞赛、领导干部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刻理解《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办法》的各项规定。要以学习《办法》为契机,对国家和我省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再学习,熟悉掌握价格鉴证的有关知识,成为价格鉴证工作的行家里手,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办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指导和督促价格认证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规范价格鉴证行为,保持良好的价格鉴证工作秩序。要针对价格鉴证工作的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指导。价格认证系统要严格依法鉴证,将依法鉴证贯彻落实到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四、清理规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为了与新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与现行做法相比,《办法》在鉴证时间及价格鉴证文书格式等内容有较大改变。为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我局将对操作规程等价格鉴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与《办法》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内容,及时废止或修改。由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闽价认[2006]384号)、《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价认证[2009]38号)已被《办法》所替代,故自2014年2月1日起废止。今后,省局将根据价格鉴证工作的需要,制定《办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制订的价格鉴证相关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和规范。
  五、加强价格认证队伍建设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专门机构,是履行价格行政确认职能的机构,责任重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价格认证机构更名等工作的通知》(闽价人[2012]2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认证队伍建设的通知》(闽价认[2013]404号)要求,做好价格认证机构更名、转型等工作,配齐配强价格鉴证人员,确保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对价格鉴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
  六、抓紧落实价格鉴证工作经费
  《办法》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价格鉴证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要抓住 《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保障价格认证机构办案等工作经费,以确保价格鉴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8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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