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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9]54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1
实施时间: 2009-11-1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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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有效解决税源管理与人力资源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率和纳税遵从度,现就纳税人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纳税人分类管理的重要性
  纳税人分类管理是指依据纳税人的规模、各税种征收方式和税收业务的技术性等方面的情况,在对纳税人和税收业务进行三级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的综合遵从度评级情况进行日常管理。纳税人分类管理重点针对纳税遵从风险预警指标提示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
  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是税收征管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加强税源监控、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信息管税原则。依托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分析和反馈体系,增强信息对风险管理的支撑力度,提高征管决策的速度和质量,最大限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益。
  (二)风险管理原则。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纳税人综合遵从度评级标准和纳税遵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有效方式进行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根据风险等级高低合理配置征管资源。
  (三)效能原则。准确把握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管理重点,增强操作性,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四)监督制约原则。在实行税收管理员管户模式的基础上,对部分技术含量较高的业务进行集中处理,同时,加强业务风险评估,减少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三、纳税人分类管理的程序和标准
  (一)一级分类
  以纳税人规模、税收贡献等基本数据确定大型纳税人和中小型纳税人,实施一级分类。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纳税人,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归类为大型纳税人:
  1.经市政府确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
  2.总局、市局、区局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
  3.上市公司;
  4.经批准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的标准按照《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执行);
  5.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
  6.海洋石油承包商。
  上述标准之外的纳税人,则归属于中小型纳税人类别。
  (二)二级分类
  对经过一级分类后清分出来的纳税人,进一步根据办税资格类型、行业或地域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管理主体,实施二级分类。
  1.纳税人资格分类标准
  (1)免抵退税户;
  (2)增值税个体双定户(含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纳税人);
  (3)非居民企业;
  (4)除上述类型外的纳税人。
  2.行业、地域等标准
  各区分局可根据本局管辖的重点行业或特定区域等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标准。
  (三)三级分类
  在对纳税人进行一、二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税收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等多项指标进行分类,在不改变纳税人日常管理主体的情况下,可以将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的业务事项分离出来,在科或者局的层面集中处理,实施三级分类。具体业务内容参考如下:
  1.反避税事项
  2.涉外税务审计
  3.国际税收业务
  4.综合税收风险分析和主动监控应对
  5.其他技术系数较高、应实行集中处理的业务
  (四)纳税人综合遵从度评定
  在以上一、二、三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综合纳税遵从度评级标准,税收业务系统对纳税人的综合遵从度情况进行评定。税收管理员对评级情况应采取征管措施核实相关信息,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反馈意见,对系统评级结果进行修正。
  按照纳税遵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定标准,对所有纳税人进行风险识别和预警,将风险提示信息发送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对提示信息进行分析、核实、确认,根据确认结果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四、纳税人分类管理的机构与岗责
  市局、区分局指定大型纳税人的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该机构的具体岗责另行制定。
  区分局根据自身人员实际,在对中小型纳税人管理中在本局或税源管理部门设立日常管理服务岗和综合评审服务岗,综合评审服务岗由综合业务素质较强的人员担任,各区分局根据本单位人员素质的实际情况核定综合评审服务岗人数。
  日常管理服务岗负责中小型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事项。日常管理服务岗可以实行一人多类型、多区域的分配方式。
  综合评审服务岗负责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的专业性较强,办理复杂程度较高的业务事项。综合评审服务岗可以同时负责少量中小型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事项。对涉及复杂情形、超出单个税务人员处理能力的事项,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处理。
  五、大型纳税人管理
  (一)管理重点
  对大型纳税人以组织收入为目标,以综合管理、优化服务为重点,以税源监控为着力点。通过调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情况,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运用各类分析方法预测税收收入。同时,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纳税人具体税收业务的指导,落实税收政策。
  (二)集中办税
  对大型企业集团在深圳市内的下属企业,可实行集中办税,由指定的区分局或部门统一办理该大型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所有涉税事宜。对同一征收区域的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办税由区局决定;对跨征收区域的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办税由市局决定。
  (三)便利直通车
  列入深圳市政府大企业名单凭“直通车服务证”,纳入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办税优先证”,在全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享受“绿色通道”便利直通车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税务事项便利直通车服务;各区局、基层分局自行认定纳入直通车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凭区局、基层分局颁发的“办税优先证”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绿色通道”和税务事项便利直通车服务。
  六、纳税人分类管理的特殊措施
  对经核实确属纳税遵从度较差或者有确切疑点的纳税人,日常管理以监控为重点,围绕催报催缴、纳税申报核实、严格发票供应、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开展工作,提高征收率,堵塞征管漏洞。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纳税评估或检查对象;
  (二)根据实际情况,取消网上申报资格;
  (三)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
  (四)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七、纳税人分类管理的业务支持
  针对不同遵从风险级别的纳税人,市局有关处室和区分局可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指引,给予税务人员充分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市局负责与地税协调,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办税记录和纳税遵从风险预警记录,设计评分标准,建立综合纳税遵从度评级标准。各单位负责建立纳税遵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指标根据征管实际定期进行调整,并作为高度机密资料予以管理。
  八、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管理办法
  鉴于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涉及面广、业务复杂、难度较大,需要在具体的征管工作中不断探索,所以本次市局下发的分类管理的意见属于指导性文件,作为各区分局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参考,允许和鼓励各区局因地制宜探索具体的税源管理模式和分类管理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分类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分类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企业情况
  要积极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了解辖区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了解纳税人行业性质、资产和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会计核算情况等,掌握税源底数和税源结构,明确管理重点和目标,为科学、合理地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三)加强信息应用,完善管理手段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分类管理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要重视和充分运用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加强内外信息采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纳税人的科学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支撑,实现对税源的全面动态控管。
  (四)加强动态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要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能力的变化情况,做好分类企业的调整管理工作。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税收知识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五)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水平
  纳税人分类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与各税种联系密切,需要各岗位、各税种管理机构、各部门通力合作、协调配合。要按照岗责明晰、强化管理、协调配合的要求,完善分类管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要注重与内部职能部门和外部门的密切协调,切实提高分类管理的水平。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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