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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林计发[2009]277号
发文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 2009-12-4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会议费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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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国家林业局本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管局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国家林业局本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司局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本级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一)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国家林业局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或者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国家林业局司局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或者直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二)会议审批程序
  国家林业局召开会议需按规定列入国家林业局年度会议计划
  1.一类会议、二类会议按照国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有关规定办理。
  2.三类会议。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林办发[2008]1号)有关规定办理,计资司根据国家林业局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经费指标,从严审批。
  3.未列入国家林业局年度会议计划,但确实需要召开的会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林办发[2008]1号)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还需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会议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各司局召开会议之前应当将会议费预算情况签报主管局领导,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会议。
  (2)会议预算10万元以下。各司局召开会议之前,应当视会议重要程度将会议费预算情况签报主管局领导或司局主要负责人,经主管局领导或者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会议。
  第六条 会议天数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七条 会议人数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 会议地点
  (1)一类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有保密要求的二类会议应当尽量使用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当到保密会议定点饭店召开。
  (2)无保密要求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应当尽量使用已在财政部备案的国家林业局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可在财政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otel.mof.gov.cn)进行实时查询。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司局承担,各司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者摊派会议费用。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主办司局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会议综合

定额标准

备  注

一类会议

6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5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400

含会议室租金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综合定额标准包括交通、文件和会议材料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费用。
  4.涉外会议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543号)的规定和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项目会议可以参照科技部出台的科技项目会议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
  (一)报销所持凭证。
  报销会议费时要附局办公室年度会议计划表或者经局办公室备案的"国家林业局机关司局会议申请表",会议通知、会议预决算、政府采购电子结算单(非定点但已在财政部备案的内部宾馆除外)、发票。没有发票先行拨款的,经办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票据交财务部门。
  发票背面要有经办人、司局财务负责人签字背书。
  (二)会议结算。
  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会议主办司局应当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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