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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缴纳方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16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契税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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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3]74号)等规定,决定调整契税、印花税“先税后证”征缴环节和申报缴税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沙市新建商品房交易契税、印花税自缴系统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二、2014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代收代缴契税、印花税,由购房人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
  三、适用范围:长沙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
  四、纳税地点:长沙银行和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的各营业网点(不支持网银转账)。
  五、缴税流程:
  (一)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电子合同时打印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书,并于10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缴税款。
  (二)符合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房电子合同1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契税、印花税自缴审核受理网点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再凭审核后的契税、印花税缴款通知单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契税、印花税自缴审核受理网点:
  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1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税服务
  厅联系电话:0731—85118118转6107。
  (三)购房人缴纳契税、印花税后应主动索取、妥善保管纳税凭证,并凭纳税凭证到市住建委办理相关房产业务。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代收未缴的契税、印花税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契税、印花税自缴审核受理网点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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